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除了公司全称含有其他显著性要素,长期使用后形成独特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解的两种情况外,只有公司全称不显著,不能注册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和审理https://www.zhucesz.com/节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1.商标的根本作用是让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一般通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得。各地企业名称可能只有地域差异,其余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名称进行保护,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也就是说企业全称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公司名称可以更改。如果没有发现重名,可以更改,更改时间只有一个月左右。但商标名称核准注册后,不能更改,使用时也不能随意改变样式。这时候商标名称就不能和企业名称对应了。
3.核准的商标是有转让权的,但如果受让方与商标的企业全称不一致,也会误导消费者,所以不能转让商标。
4.核准的商标有许可权,但企业全称不能授权,会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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