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圣钟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圣股份”)是一家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专业从事高档手表的零售和批发业务,提供手表及周边产品的售后服务。
招股书显示,史圣股份是中国领先的手表全渠道流通服务商。公司零售业务拥有400多家实体店,覆盖中国120多个城市;公司批发业务有300多家合作经销商,在全国300多个城市有近2000家腕表销售网点。公司与斯沃琪集团、历峰集团、劳力士集团、LVMH等世界知名钟表制造商有合作关系。
但我们研究发现,招股书并未披露2019年公司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被下达消费限制令;它也没有披露另一家子公司被罚款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公司的采购严重依赖最大的供应商,而该供应商与史圣股份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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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的子公司南昌亨得利被签发限制令。
招股书显示,南昌亨得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亨得利)为史圣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级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亨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亨得利)通过深圳菲尔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南昌亨得利的股权
2019年9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区法院)向南昌亨得利发出限制消费令,案号为(2019)赣0102执3282号。
根据这份法律文书,2019年8月2日,东湖区法院立案执行南昌亨得利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由江西南昌文具总公司申请。由于南昌亨得利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在史圣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中,并没有一字提及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对子公司下达消费限制令。
或者省略了对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招股书显示,南京时序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时序)也是深圳亨得利全资拥有的史圣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9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南京市下达了《宁国税征收〔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细则,南京市在会议费中列出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和个人消费的20万元(含税),在会议费中列出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2万元(含税)。这两种违法行为被归类为偷税漏税。因此,南京被处以补缴税款两倍的罚款,罚款1万元。
招股书“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显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史圣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4次罚款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其中,二级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史圣钟表有限公司和三级控股子公司南昌亨得利分别受到1次和3次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2018年8月2日、2019年8月2日、2020年3月25日,处罚金额分别为5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南京在上述责令中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包含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违法行为范围内。但无论是公司名称、处罚时间还是处罚金额,均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不一致。那么这个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去了哪里?
与严重依赖的最大供应商有什么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的“主要供应商”,斯沃琪Gro
如果未来史圣股份与斯沃琪集团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公司是否会面临经营不可持续的风险?
或许是为了说明双方稳定的合作关系,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斯沃琪集团的子公司瑞云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达)是史圣股份的关联方(二级持股公司)。此外,该供应商的子公司睿标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标上海)2018年为史圣股份的关联方(公司原关联自然人石中阳兼任睿标上海董事)。
除了上述披露的斯沃琪集团的子公司与史圣股份之间的关系外,招股说明书没有披露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关系。
但招股书在“发行人成立以来股权形成及变动情况”中显示,2017年6月前,香港上市公司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亨得利;股票代码:)是史圣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亨得利的全资子公司新余亨得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得利中国)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2017年6月,亨得利中国将新余股份(史圣股份前身)100股股份转让给裕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股份),裕丰股份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玉平间接持有裕丰有限公司100股股份。
此外,亨得利控股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张玉平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亨得利控股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那么,2017年6月上述股权转让后,亨得利控股仍为史圣股份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
斯沃琪集团通过其子公司斯沃琪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沃琪香港)间接持有亨得利控股亿股股份,占亨得利控股总股本的比例,是亨得利控股的关联股东。
也就是说,在2017年6月股权转让之前,斯沃琪集团是史圣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关联股东,应该是公司的关联方。2017年6月后,斯沃琪集团是本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的关联股东,与史圣股份仍有密切关系。
第103010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符合上市公司关联方之一的,也是上市公司关联方。
因此,至少在2018年1月至6月,购买史圣股份所依赖的最大供应商斯沃琪集团应是公司的关联方。但招股书显示,除上述披露的瑞云达与瑞表上海的关联关系外,公司董事高建及其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前五名供应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报告期初斯沃琪集团为公司关联方的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