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5月30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罚〔2022〕28-238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监督发〔2022〕28-238号)
当事人:汕头市房建消防设备调试维修有限公司等211家企业。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地址):详见附件。
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以下简称“信用风险监管科”)调取的《关于移送311户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资料的函》,经办案人员梳理,初步确定汕头市房建消防设备调试维修有限公司等212家商事主体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信用风险监管科的参与下,认为参考《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证字〔2016〕97号)、007。查看并校对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从信用风险监管科转出的当事人全国企业信息公式系统(广东)业务异常公告网页查询记录截图、双随机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营业场所核查记录、邮寄无法送达信件、内网业务系统查询、汕头市税务局对上述当事人企业纳税申报的回复等。汕头市房建消防设备调试维修有限公司等212家商事主体长期停业,涉嫌违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汕食监罚报[2022]18号)公告阶段,汕头市蹇宏贸易有限公司已接受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朱赤税务分局恢复定期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当事人存在未依法纳税、未依法进行年度报告以及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同时,信贷风险监管部组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查询并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提供长期关闭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函》(编号:20210272)1份,《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提供长期关闭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函》1份;企业信息现场核查记录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211份;406份无人签名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复式登记)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科分两次邮寄至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422张;《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211份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提供。
2021年4月24日,我局通过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会陈述或申辩,又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号文件(粤工商〔2016〕12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严重破坏了商事主体准入的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是指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关通过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公布年度报告,未申报纳税,在企业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情况属于原国家工商总局、汕头市工商局部署的清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准入监管秩序,属于撤销和检查的范围。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您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2022年撤销企业名单(211户)。文件格式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