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三)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且为专职人员;
(四)簿记业务内部规范健全。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价和认可。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负责记账业务的人员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三)全职员工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4)簿记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批准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撤销审批和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信息: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会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应当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合同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信息传递程序和签署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5)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