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QS、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
如果是进口化妆品,需要:
1.所需文件:装箱单、形式发票、原产地证书、购销合同、成分表和包装证书。
2.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办理的证件和重要环节有(商检必备证件):化妆品进口备案证《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一份,有效期半年;b化妆品备案标签审核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国家质检总局一年。
扩展信息:
所需信息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能性成分、功能性成分的使用依据和检测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流程和图表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包括产品标签)
(8)产品描述
(9)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委托书。
(十)该产品允许在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来自“疯牛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2)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此外,附上3小包未开封的完整产品样品。
相关规定
2010年4月以后申报进口化妆品注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和要求?(粗体部分是新的)
答:根据最新的申请受理规定:
1.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的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和图表;
(五)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七)国家认可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的相关安全评估资料;
(九)申请生发、健美、美胸产品的,应当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
(10)境内负责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境内负责申请行政许可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所用原料符合疯牛病疫区禁止和限制使用高风险物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其他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信息。
附件是由有执照的检验机构密封的商业样品,但没有开封。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的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的原包装(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如果包装是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应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6)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特许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八)中国境内负责申报行政许可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中国境内负责申报行政许可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所用原料符合疯牛病疫区禁止和限制使用高风险物质要求的承诺书;
(10)证明该产品在该国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2)原料的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和分子量;
(3)化妆品中原料的用途、依据、范围和使用限量。
(3)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和图表;
(4)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验方法、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的相关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交境内负责行政许可申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境内负责行政许可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其他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信息。
另附样本。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的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和包装(包括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
(5)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特许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的相关安全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审核意见;
(八)申请生发、健美、美胸产品的,应当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其他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信息。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存但未启封的样品一份。
5.上述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文件的,提交原件1份;
(3)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盖章;
(四)用A4尺寸纸张打印,使用明显的区分标记,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晰,相同项目应当以相同方式填写;
(7)所有外文(外文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除外。其中必须使用外文的)应当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中;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一致。
参考百度百科-进口化妆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