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信息的输入侵犯了企业名称权。
编者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是否发布广告、发布何种信息等。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发布企业信息,明显违背他人独立意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案例编号:(2014)胡艺钟敏物字(质)字第220号
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远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希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世界工厂网”运营方)
合议庭:张。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喜之公司编辑发布远东公司的经营地址、主要产品、经营模式等经营信息。在希智公司运营的世界工厂网全球企业数据库第一人。
一审法院认为
希智公司具备在互联网上提供网络服务的资格,其通过世界工厂网发布企业信息的行为有利于企业信息的传播,促进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因此,希智公司可以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编辑、发布企业的相关信息,但相关企业明确告知不得发布其信息的除外,但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喜之公司在世界工厂网上发布远东公司信息的行为是正当的,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真实。部分内容虽不够准确,但不准确程度十分轻微,不损害远东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合法权益,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喜之公司的世界工厂网是一个专门发布企业信息的网络平台,这个平台上有海量的企业信息。远东公司的公司名称必然会出现在西公司发布的信息内容中,表明相关信息的主体是远东公司,这与他人盗用、假冒远东公司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民事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与盗用、假冒性质无关。第三,远东公司指控西志公司发布其公司信息的目的是误导其关注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使其认为其不规范、不可靠,从而使其本应获得的商业机会可能被西志公司的客户获得。上述关于喜之公司行为的主观故意的指控,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与涉案公证书载明的包括远东公司企业信息在内的相关内容不符,不能成立。事实上,喜之公司发布远东公司企业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盗用、假冒远东公司企业名称,也不属于其他侵犯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客观上未对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造成任何损害,主观上不存在侵犯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过错。因此,喜之公司的行为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社会活动中用以识别和代表自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有别于其他。因此,企业名称权是一项专属于企业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有权依法使用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者冒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1.根据相关公证网页的内容,有一些与被上诉人网站相关的信息,如“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世界工厂网上看到的”等。由此可见,这些信息并不是被上诉人从其他网站上简单复制的
2.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网站上发布的企业信息使用了“联系我”、“我公司”、“我公司产品”等字样。这种以第一人称的写法,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上诉人在世界工厂网站上发布的企业信息是被上诉人本人发布的。但事实上,该信息并不是上诉人发布的,也不是被上诉人授权发布的,而是被上诉人冒用被上诉人名义发布的。
3.在被上诉人网站上发布的被上诉人企业信息的相关页面中,也有一些关于被上诉人网站的宣传,如“世界工厂网真正有效、免费的企业推广平台”、“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世界工厂网上看到的”。此外,网页上还有其他公司的相关广告。法院还注意到,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上诉人时出现的第一个搜索结果指向了被上诉人的网站。不难看出,作为一个营利性网站,其发布上诉人的企业信息并不单纯是为上诉人免费推广。其目的是让相关公众在寻找上诉人企业信息的同时关注被上诉人的网站,从而增加其网站的点击量,进而扩大网站的宣传和影响。另一方面,相关公众在其网站上浏览上诉人企业信息时,可以关注上诉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广告。至于上诉人,应该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活动,包括是否在被上诉人的网站上发布这种性质的广告。现在被上诉人擅自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发布上诉人的企业信息,明显违背了上诉人的独立意志。更有甚者,被上诉人公布的一些关于上诉人的经营地址、主营行业等信息是不准确的,其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法。
综上,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以上诉人的名义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诉人的企业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客观上是否给上诉人带来利益,是其承担民事责任时侵权的情节或损害后果的大小等考虑因素,但对确定其侵权的构成没有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这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
判断结果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执)子楚第5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希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远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远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