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蹭商标名?看案子怎么判!
一个客户觉得某公司商标很响,想申请自己公司的名字,问作者有没有法律风险。在我看来,风险不仅大,而且很大。
近年来,社会上很多人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这种将消费者与知名品牌混淆,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予以制止。
好风可以带着它的力量去蓝天,但带着坏风,肯定不是蓝天,可能是西天。但近年来,总有一些“智者”想走捷径,借他山之石攻玉。
但是,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显著使用,但只要主观上是恶意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就可以在客观上造成市场混乱,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1994
史可丰公司成立,主要生产经营农用化肥。自成立以来,史可风一直被用作企业名称。
2009年十月
2012年4月
2014年3月
成立施可丰有机肥公司,使用与施可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施可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其经营范围为生物有机肥和有机肥料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与施可丰公司共同生产经营农用肥料的公司。
施可丰公司认为,施可丰有机肥公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施可丰”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施可丰有机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施可丰有机肥公司在注册之前,应当明知施可丰商标在全国化肥行业的知名度,但仍将施可丰注册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虽然施可丰有机肥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有机肥与施可丰公司生产的化肥不同,但二者针对的是相同的消费群体,这种使用行为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施可丰有机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施可丰”字样,并赔偿损失。
从判决结果也可以看出,在所有案件中,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大部分被驳回的案件都是因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拥有在先权利——即没有注册商标,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是第一个使用该品牌的。
就市场主体而言,在充分利用企业名称和商标在打造知名度和市场形象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提高风险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首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其次,规范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商标,以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风险。
在商标法意义上,判断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人使用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并结合相关商业标记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已经形成市场差异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