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逐渐从相信君子协定演变为相信契约精神。对于普通人来说,一纸合同的白纸黑字,有时候可能很多人都能看懂。然后,在一些相对复杂的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要足够慎重。特别是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更需要区分合同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免影响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义务的承担和不良后果。
[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L先生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租了一栋商务楼,打算用作酒店。https://www.zhucesz.com/先生以出租房屋作为营业场所,作为发起人成立了Y酒店公司。公司成立后,因住房手续不全,长期未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https://www.zhucesz.com/年、2018年期间,Y酒店公司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支付租金。
2018年10月3日,B老师在Y酒店公司买入L老师42股。据《转股协议书》,L老师配合B老师与出租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1。L老师与出租人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人与B老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自2019年2月1日起,合同初始年租金为165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期内,租金每两年上涨10。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乙老师有优先承租权(其余条款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为准);2.乙老师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结清2018年未付租金107万元;如果上述107万元不能按时结算,出租人将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
《三方协议》签订后,出租人将60间房交付给B老师,其余80间房由Y酒店公司大股东D老师控制。乙老师和丁老师按股权比例支付2018年拖欠的房租107万元,并按其管理的房间数分配酒店营业收入。
2019年初,因出租人与大股东D老师发生纠纷,出租人依据《三方协议》拒绝与B老师签订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老师腾退租赁物并返还,并按照人民币/天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腾退日。
乙老师认为出租人未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房屋实际由Y酒店公司经营使用,并非自己自用,故Y酒店公司为适格被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乙老师与出租人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认定乙老师虽未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双方对涉案房屋确立了租赁合同关系,最终判令乙老师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
[说]
本案中,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得知Y酒店公司的创办人L老师先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所申请成立Y酒店公司。公司成立后,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是公司。在公司未取得法人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将按照股权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对此心知肚明,并接受上述合同履行方式。显然,该公司是实际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已经得到确认。同时,出租人早就知道该公司是实际承租人的事实,并通过接受该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支付的租金,帮助该公司办理各项业务手续,已认可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尚雅公司,而非签约承租人。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Y酒店公司应为租赁合同的真正主体。
在一审中,如B老师提交证据证明Y酒店公司长期未开户,所有股东只能按股权支付租金
但事后应诉难的风险远大于签约时实现的风险防范。如果Y酒店公司成立后,及时追认租赁合同,再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免除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
合同比较复杂,每次签都要谨慎。第一,认真签字盖章。有条件的话,可以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核。签字盖章的一般后果是承认合同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合同约束;第二,要有证据留存意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痕迹材料要充分保存。一旦发生纠纷,也有证据保护,降低了查明事实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