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必须有五角星。如果公章上没有五角星,不达标,公章就没有法律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专用印章和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直径为,圆的宽度为。中央期刊公布的企业名称为五角星,五角星公布的名称从左至右圈起,或名称前段从左至右圈起,后段从左至右横起。在印刷文本中使用简化的宋体字符。
3.其他企业下属部门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宽为,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印有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所印文字均为简体宋体。
4.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宽为,直径为,宽为,专用印章和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中央刊有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从左至右,或名称前段从左至右,后段从左至右横排。印章用的是简体宋体。
扩展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的发放、收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印有国徽或五角星。
2.国务院印章,直径6厘米,刊中央政府国徽,国徽外国出版机关名称,从左至右(图1),由国务院制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由中央政府印制国徽,并刊国徽对外公布机关名称,自左而右传阅(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直径为5cm,副部级单位直径为5cm,刊中央国徽,国徽对外刊名从左至右传阅(图3),由国务院制作。
5.国务院直属机构印章,正部级单位直径5cm,副部级单位直径5cm。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印章,在国徽中央刊上公布。无行政职能单位的印章刊于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刊五角星外文刊名,自左而右传阅(图4),由国务院制作。
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文刊名,从左至右圈出(图5),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国徽,在外国公布国徽的机关名称,从左至右圈出(图6),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国徽,国徽的外国出版机关名称,从左至右(图7),由国务院制作。
国务院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其法定名称中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字样的单位的印章,直径
13.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中央五角星和外国五角星单位名称从左至右印刷,或名称前部从左至右印刷,后部从左至右横印(图13),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颁发。
1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厘米,在中央期刊上发表的五角星和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五角星的名称从左至右圈起(图14)。发放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果名称字数过多,难以雕刻,可采用规范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名称。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人民政府印章冠市名、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十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可以公布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中公布的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材料,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和印模,与公章的规格和式样相同,由国务院统一制作和发放。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蜡封,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外国刊国徽的名称,从左至右,由国务院签发。
二十一、国务院钢印,直径厘米,中央委员会国徽,国徽外国出版机关名称,自左至右,由国务院制发。
地方外事机构和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样式由外交部制定。
对其他确需使用印章的单位,印章直径不得大于或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刊五角星的单位名称,自左而右传阅,报印鉴机关批准并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和样式上应区别于单位公章,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二十三、印章签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签发管理,严格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印章,如本单位撤销、更名或更换新印章并停止使用,应及时送交印章发放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岁。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印章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