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商标权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中国知识产权特别策划推出了“202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全国近30家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旨在让读者更详细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和发展特点。“网鱼网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中国知识产权特别策划推出了“202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全国近30家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旨在让读者更详细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和发展特点。
“网鱼网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一:(2017)民初2239号粤73
案一:(2017)民初2239号粤73
案例编号二审:(2019)钟跃民第477号
案例编号二审:(2019)钟跃民第477号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和强度应与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相称。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会随着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而改变。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控侵权标识首次使用时所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后是否扩大使用范围。
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和强度应与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相称。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会随着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而改变。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控侵权标识首次使用时所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后是否扩大使用范围。
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商标本身的形、音、意、整体表达,还要考虑被控侵权标识的持续时间、位置、消费者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混淆或者误认。
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商标本身的形、音、意、整体表达,还要考虑被控侵权标识的持续时间、位置、消费者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混淆或者误认。
案件摘要
案件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畅悦网络俱乐部(原新余网鱼网络俱乐部简称网鱼公司)网鱼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服务等。2005年5月6日,该公司从案外人上海网娱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第11580628号“网鱼”和第8570227号“网鱼网吧”注册商标,自1月起,网鱼公司先后聘请杨颖、GH2等明星或明星组合作为其品牌代言人,为其品牌活动做商业宣传。2001年,网鱼公司网鱼网吧注册商标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网络娱乐会所于4月24日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开在江西省新余市江西工程学院天宫校区东门附近的一家网吧。店招显示“网络娱乐网吧”,证照显示“新宇网络娱乐网络会所”名称。鱼公司以网络娱乐会所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期间,该网络娱乐会所名称变更为“新余畅悦网络会所”。新余中院一审认为,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网鱼”、“网鱼网吧”因有特定的“鱼”字,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网络娱乐”一词一般理解为“网络娱乐”,“网吧”指的是“网络咖啡厅”,是一种新的网吧经营模式。它是行业的统称,没有排他性。因此,网娱会店铺使用的“网娱网吧”字样与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不近似。该网络娱乐会所的注册名称为新宇网络娱乐会所,具有明显的地域导向性。且由于“网络娱乐”一词并未与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网鱼”相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网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网络娱乐会所经营始于4月,未扩大经营范围;网公司1月份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晚于网娱会注册时间。网娱会只是在店牌上使用了“网娱网吧”的字样,其内部装修与网鱼公司的加盟店不同,也没有附上任何商业标识来指向网鱼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认定,网娱俱乐部主观上没有执着于网鱼公司商誉的意图。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鱼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畅悦网络俱乐部(原新余网络娱乐会所,简称网络娱乐会所)。
Net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服务等。2005年5月6日,该公司从案外人上海网娱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第11580628号“网鱼”和第8570227号“网鱼网吧”注册商标,自1月起,网鱼公司先后聘请杨颖、GH2等明星或明星组合作为其品牌代言人,为其品牌活动做商业宣传。2001年,网鱼公司网鱼网吧注册商标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网络娱乐会所于4月24日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开在江新余市江西工程学院天宫校区东门附近的一家网吧里
新余中院一审认为,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网鱼”、“网鱼网吧”因有特定的“鱼”字,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网络娱乐”一词一般理解为“网络娱乐”,“网吧”指的是“网络咖啡厅”,是一种新的网吧经营模式。它是行业的统称,没有排他性。因此,网娱会店铺使用的“网娱网吧”字样与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不近似。该网络娱乐会所的注册名称为新宇网络娱乐会所,具有明显的地域导向性。且由于“网络娱乐”一词并未与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网鱼”相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网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网络娱乐会所经营始于4月,未扩大经营范围;网公司1月份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晚于网娱会注册时间。网娱会只是在店牌上使用了“网娱网吧”的字样,其内部装修与网鱼公司的加盟店不同,也没有附上任何商业标识来指向网鱼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认定,网娱俱乐部主观上没有执着于网鱼公司商誉的意图。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企名网度的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市场、排除竞争,往往会对使用类似标识的同行竞争者提起诉讼。对于早在权利商标知名度不高、使用范围未扩大的情况下就使用近似标识的情况,相关公众不容易将具有近似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误认。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本案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比较了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的内在含义、整体外观、经营区域、消费群体等因素,特别是第一次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时权利商标知名度不高的事实。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人无意执着于权利商标的商誉,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和不正当竞争。同时指出相关从业人员应合理回避驰名、显著商标,可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企名网度的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市场、排除竞争,往往会对使用类似标识的同行竞争者提起诉讼。对于早在权利商标知名度不高、使用范围未扩大的情况下就使用近似标识的情况,相关公众不容易将具有近似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误认。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本案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比较了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的内在含义、整体外观、经营区域、消费群体等因素,特别是第一次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时权利商标知名度不高的事实。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人无意执着于权利商标的商誉,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和不正当竞争。同时指出相关从业人员应合理回避驰名、显著商标,可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要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本案是由网鱼公司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要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本案是网鱼公司拟在江西省新余市开店而提起的诉讼。一审宣判后,网络娱乐会所自愿合理退让,更名,实现了网鱼公司顺利进驻江西省新余市的双赢结果。在维护当地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进知名企业、提升消费体验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平衡,实现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知识产权)(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知识产权)(来源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