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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2月22日,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17)民初字第1789号,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微卡公司和王卓公司主张,两原告是名为“多领域二维码采集分析系统及方法”的专利权人(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可以分为六个步骤。经对比,腾讯公司实施步骤1至4,财付通公司实施步骤5、6,万科公司在其运营网站上利用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提供多场二维码,为侵权提供帮助。微卡公司、王卓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财付通公司、腾讯公司停止使用支付方式2服务;责令万科公司停止使用微信扫码支付服务;三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共计100万元。
腾讯和财付通共同抗辩称,涉案微信扫码支付业务不属于其保护范围,不构成等同侵权。微信支付方式只是改变了二维码的地位。柯凡公司回复称,柯凡公司不是涉案专利的使用者,没有参与微信扫码支付服务。2000年7月22日,万科公司与财付通公司签订《微信支付服务协议》,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的实际用户为网民。
本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