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申请不能使用英文字母。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称谓;
5.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有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更名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扩展信息:
1.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所标注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二、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分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点。
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在其下属企业的名称前冠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公司”字样,并注明该分支机构所在行业、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