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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公司名称好吗

发表日期:2022-11-30 14:30:40
作者:陈丽媛 关键字 分行、总行、荣誉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14日,某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委托某中心组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授予。经过评审,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分阶段,某中心于12月15日在官网公布了采购结果。 12月16日收到A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反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A公司荣誉评分有误的问题,A公司认为“某市体育中心”2017年度区域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自身提供的“某市阳光大厦”及“某自治区某公司某分公司综合业务楼”2017年度区域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给予满分。 评委会认为,A公司提供的“A市体育中心”“A市阳光大厦”2017年度区域物业管理示范工程名称和“某自治区某公司分公司”2017年度区域优秀物业管理工程合同名称与获奖奖牌名称不符。当时专家不同意将上述三个项目的奖项计入a公司的得分。 A公司公开招标信息显示:“A市体育中心”“A市阳光大厦”2017年度区域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获奖物业服务企业为A公司康巴什分公司;“某公司自治区分公司综合业务楼”2017年度全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获奖物业服务企业为A公司,呼尔浩特分公司。 问题启发 A公司分公司获得的荣誉能否认定为总公司的荣誉? 专家评论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由法人承担。”103010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决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等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说,首先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法律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总行承担。其次,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其对外经营活动无条件遵守总行章程。而且分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人员调配上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其业务活动和管理人员由总行决定和任命,按照总行授予的权限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最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的资产都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A公司分公司只是A公司对外的内部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没有法律独立性,完全从属于A公司,在A公司的领导、监督和指派下,A公司分公司会受到具体服务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奖励,荣誉和奖励当然属于A公司,A公司分公司获得的奖励与A公司获得的奖励相等。 从实际出发 综上所述,A公司分公司获得的荣誉,A公司投标时应享有,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整合不应强行拆分。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足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分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决定该企业法人为债务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需要执行企业法人承包、承租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的,承包方、承租方的投资和应得收益依法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指定供应商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对待供应商。 如果对本文观点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或投稿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