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有关。名称需要包括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等。如果名称中含有某些项目,经营项目不能与之冲突,但具体经营项目以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03010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文件废止。
《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更正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第六条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