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的公司名称可以和总公司的一样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名称不一致。分公司的名称应在总公司名称的基础上加“分公司”字样,或在地区上加“额外公司”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在其下属企业的名称前冠以“分支机构”、“分公司”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行业、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关联企业的企业名称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设立的分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的名称。
二。分公司债务的法律认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盈利的工具和手段,总公司在盈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总公司获得了利益却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必然导致被侵权主体无法得到补偿的损失。总公司的这种行为会使分公司长期受到其他主体的排斥,最终危及总公司自身的发展。
事实上,应当判决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清偿债务”。一是考虑到直接判定总公司独立承担清算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明确分公司也应承担清算责任。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可以列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分公司作为合同和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没有理由判定“合同相对人的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外非直接方的总公司独立承担结算责任”。第三,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公司可以列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但允许其参加诉讼可能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考虑,诉讼资格不等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另外,《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没有理由决定分公司独立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名称不一致。分公司名称应在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或在上区加“分公司”字样。程序上,总行承担分行债务的“补充还款责任”。执行分公司分担还款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当分公司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考虑总公司和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