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变更的过程中,你可能会遇到诉讼中被告公司变更的问题。今天企名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帮你: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名称变更如何处理,被告法人、注册资本如何变更等。法律强制执行时,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吗?被告主体可以改变吗?我们来看看诉讼中被告公司变更的问题。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姓名变更如何处理?如果被告发生变更或者被告主体发生变更,本案只能由撤诉方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没有改变,只是改了名字,那么就不需要特殊处理。如果被告是企业,更名可能只是企业更名,不需要特殊处理。案件审理中会做适当调整。如果是企业重组引起的变更,可能是被告主体的变更。如果是这样,就要先撤诉,再另行起诉。可以直接撤诉或者向法院提出变更被告人名单。诉讼期间,被告变更法人、注册资本等。法律在执行的时候也无能为力。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认为个人的行为也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被告主要是公司,而不是其员工或管理人员。原告可以申请更换被告吗?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次诉讼中提起,成为反诉原告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条件《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讼的被告向本诉讼的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此诉讼的法院提起。3.反诉和本诉讼必须是同一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成为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5.反诉和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6.备案时限。103010(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例:原告周起诉被告公司时遗漏了公司名称,导致公司辩称被告不合格,应驳回诉讼请求。经法官解释,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姓名,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1月29日,原告周受雇于被告某公司从事塔吊安装工作。原告在塔吊安装过程中,因塔吊架突然落地发生事故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X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上是“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所以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周起诉至法院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均与出庭的某公司信息一致。公司名只缺了两个字,应该是笔误。法官当庭征询原告是否申请更换被告。庭审说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姓名,被告某公司也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辩论。4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周16万余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上诉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路桥公司作为我的法律顾问,因爆破作业导致附近一处农村民房受损。房屋所有人以该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当地工程项目部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房屋损失。一审期间,项目部一直处于诉讼活动中,一审法院没有向公司送达任何诉讼文书。一审判决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同意原告的鉴定请求,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后来调解未果,中院以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传票。到目前为止,我与此案有牵连。在向公司项目部了解情况后,我向法院指出,由于原告起诉的是公司项目部而不是公司,法院通知公司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坚持要求该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出于对法院的尊重,也方便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意见。我还是按时出庭。庭审一开始,我就重申了上述意见。合议庭随即休庭评议后,我认为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更换被告。我立即要求合议庭指出支持其决定的具体法律条款。可惜合议庭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强行开庭。我要向合议庭声明,如果法院在诉讼中坚持可以变更被告,那么公司既没有收到法院变更被告的裁定书,也没有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如果案件继续审理,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这个代理人也将退出审理。无奈之下,合议庭宣布,在相关文件送达公司之前,不开庭审理。这是我第一次与本案合议庭对质。我开始怀疑合议庭对这个程序问题的态度。按照现在的法官水平,我不可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更何况这个案子早就发回重审了。肯定是有原因的!于是我仔细梳理了案件的全过程。当我把目光聚焦在二审原告为司法鉴定支付的近万元鉴定费时,我似乎找到了答案:是二审法官(应该是)的疏忽,没有注意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即告知原告进行司法鉴定。后来发现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如果再审的合议庭让原告再次起诉该公司,其支付的鉴定费只能由其自行承担。估计这不是二审法官愿意看到的。想到这一节,我也对本案合议庭的做法有了一点了解。其实就本案而言,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大概也会由公司承担。如果我坚持让原告重新提起诉讼,对公司利益没有太大实际帮助,而且有点损人不利己。但是,我想看看本案的法官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去除这个法律程序上的障碍。很快,法院确实发了传票,要求改变被告的裁定和开庭时间。开庭时,我通过电话向审判长提出了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无权请求变更诉讼主体,法院也无权变更诉讼主体。因此,法院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不出庭。这是我第二次与本案合议庭对质。大约二十天后,审判长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希望我能去法院讨个说法。当他们到达球场时,他们发现的基础原本是一份训练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