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贸易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享有各种权利,承担各种义务。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受到干预和制裁。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万元:1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司内签名,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者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中规定的监督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服务状态变更声明;
4.服务声明;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支付所得税后的利润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发行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登记事项的变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一份,股东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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