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注册名称以中国开头的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13条。
同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只能使用中国字样;外商独资企业和由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企业名称。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的词语: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团体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具体称谓和军队番号;
4.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域字样的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