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利用大股东股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2.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抗辩事由,但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可以向实质股东请求赔偿;
3.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的权利由双方约定。本协议具有排他性,双方不得以股东名册作为抗辩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取代名义股东的地位;
4.朋友合伙以当事人名义作为股东开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名义出资人只是名义股东;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应当根据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扩展信息:
103010第二十七条投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单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