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的书面澄清函是指当评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有疑问时,投标人根据询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条解答的书面澄清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的澄清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者明确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接受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
扩展信息:
003010内容如下:
1.说明问题;
2.说明问题;
澄清是资格预审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做出实质性响应。收到此澄清后,请在下面的收据上签名,并将其发送到xx地址。
联系人:
联系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_ _ _ _ _ _ _(盖章)
日期: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