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纳税人问我们,他们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工商变更和税务变更登记,现在他们的客户在变更前要求提供以前预付款的名称。他们问我,这可能吗?
对于这个问题,税法上并没有这么详细的规定,但是我觉得只要我们仔细想想,就可以得到一个答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和税务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开票系统上已经是新的公司名称,所以不可能得到以前的公司名称。
后来纳税人告诉我,他们认为不可能,但是因为他们的客户认为这个有了新名字,所以会不一致。我觉得很奇怪。原本是为了防止虚开发票的三流协议规则,现在演变成了不能出现其他公司名称的规则。
公司名称变更在实践中很常见。只要有对方出具的工商变更证明和更名函,这个就没问题,所以不会涉及什么三流一致性。
最后只能让他们给客户解释一下,看能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