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分为小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由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旨在规范中小微企业。
分类标准:
分区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划分。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
科技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等15个行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
四。这些指标将中国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大型、中型、微型等。按行业类别、类别和组合,以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具体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每年一次的统计年报确定,定额统计原则上不作调整。
不及物动词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号(郭彤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扩展信息:
1.大、中、小型企业必须同时达到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划入下一级;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为准。标有*的项目为行业组合,其中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运;空运;管道运输;装卸和运输代理;不包括铁路运输。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其他未列出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分类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职工人数指期末职工人数。如果期末没有职工人数,则用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代替。
(2)营业收入,限额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等有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企业采用商品销售代替;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以营业额替代;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总资产,而不是总资产。
本文件自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之日起废止。
参考:百度百科_大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