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不能用同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经登记或者预先核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的;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同名的;(四)与被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同名。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者转让。企业名称变更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住所标明企业名称。第三十七条企业印章、银行账户和信笺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百度-《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