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的登记问题。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003010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得到了肯定,应该允许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设立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二字,它可以作为一个概念来标记行业。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应区别于直接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对某一行业的投资范围,但不表示公司直接经营该业务。公司法:投资担保1000万元。投资管理顾问10万元即可注册。
扩展信息:
《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