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会)
用人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拖欠的工资该由谁来支付?职工普法
案例介绍
2018年7月10日,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员工邓某、周某、张某等16人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20年、2017年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拖欠工资10万余元,有该公司法人何某2018年2月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证明。员工还反映,目前公司已更改名称和公司地址。现公司工厂地址位于A县,已无法与何取得联系。
A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后,立即向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该企业注册的基本情况。经查,该企业于2017年9月变更了名称和住所。变更后的名称是四川的一家实业公司,地址由县城改为县城。为什么公司还是法人?督察员来到新公司,联系了法人何某。何某称,某服装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属实,但拖欠工资发生在企业名称、地址变更之前,相关债务不应由新企业承担。
听了何的陈述后,检查员认为应澄清以下问题:
(1)欠薪用人单位变更信息后,员工如何维权?
(2)信息变更前企业所欠工资是否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支付?
经审查员调查核实,某原服装厂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发出整改指令,责令四川某实业公司到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拖欠工资相关事宜,或者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支付工资。
案例评估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试图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来撇清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或取消资格,用人单位才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主体资格。而且前提是所有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清算程序已经完成。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雇主就不再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未注销或取消资格,也未进行清算。因此,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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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兰
本文|四川人社
制作机构|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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