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更名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情况
孔老师于2009年3月10日加入A公司,担任客户主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至3月9日。2012年,A公司连年亏损。法人A为了重获生机,决定请朋友B、C帮忙投资。经过协商,三人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启动了法定破产程序。架构变更后,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B公司清算重组,不久投入新的经营。同时,B公司将对员工进行重新整合,所有员工再次竞聘上岗。2013年5月15日,B公司向孔先生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孔先生同意。但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存在不同意见:孔先生认为其入职时间应为2009年3月10日,B公司认为孔先生入职时间应为公司洗牌后。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在仲裁庭里找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后,甲公司员工孔先生的工龄是否应当重新计算?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03010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B公司于2012年10月重组更名,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导致劳动关系变更的情况。因此,孔先生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9年3月开始的说法可以成立。双方同意于2013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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