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后,与确定的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双方都没有太大的风险。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约定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还有一种方式,转让人和受让人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转让人在公司履行程序和实质条件。但这种方式无法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于受让人来说风险很大。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一部分转让款。如果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款项的风险,包括诉讼和执行。
扩展信息:
注意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而言,需要确定的事项有:1 .股权结构、资产、负债、欠税、或有负债等。目标公司的。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特别是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和重要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应规定两个特殊条款。一、生效条件: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次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二、转让方的通知义务:转让方应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一是转让价格直接以转让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基础;其次,转让价格是经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再次,转让价格是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第四,通过招拍挂确定转让价格。
三。转让方通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
转让方应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至少30日)就是否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发表意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声明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阻止转让方转让其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单独行使。即其他股东只能购买转让方要转让的全部股份,否则必须放弃全部购买,而不是只购买一部分。
其他股东应注意防止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双方书面确认转让价格,并监督转让合同的履行。
动词(verb的缩写)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参考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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