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提出八方面规范内容。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将预售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房源及备案价格。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或以搭售、附加条件等方式变相涨价;严禁通过代理商、经销商、电商等销售机构收取团购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商品房价格以外的费用。同时,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中介机构监管不力或者默许、放任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住建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备案等措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
第三,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岗前培训,督促销售人员主动提醒购房人了解相关内容,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严禁销售人员以虚假承诺和虚假信息欺骗或诱导购买者签订购买协议。
四、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泰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的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开始前3日以上通知住建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和核实。未按规定设置到位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住建部门可暂停开通商品房网签备案。
五、加强车位租售管理和成品房预售管理。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租售方案和成品住房装修方案纳入商品房预售(销售)方案,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和公示。车位出售(出租)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位的面积、位置和价格。成品房预售的,应当在可售房屋中设定交付样板房,作为销售交付的标准和依据。交付的样板房应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设施、装饰和布局。合同应当载明主要装饰材料和室内设施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和质量保修责任。
不及物动词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管理。
商品房预订和认购明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预订、认购后超过30日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预订、认购协议,已解除的房屋应当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格式条款补充协议的,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对违法违规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警告、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备案、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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