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柠檬兄弟公关危机公关管理专家
品牌保护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商标侵权如何处理?在甲(XX)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简称乙公司)、丙公司(简称丙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甲公司、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粮食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等。其目的、内容、方法、对象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本案中需要审查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B涉案商标已构成进出口代理服务中使用的驰名商标。A公司和C公司在报纸和网络宣传中提及“A”和“C”,多为表示公司简称和公司名称,并不作为商标使用。备案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和丙公司生产销售带有“A”标识的米制品,存在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
有据可查的证据可以证明,B在A公司、c公司成立前,在粮油生产销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某”作为该公司的简称,与B已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是一个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甲公司和丙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本应知晓乙和“XXX”这一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未合理避免。甲公司注册使用与“XXX”读音相同、内容相近的“AA”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而丙公司直接注册使用“XXX”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明显有执着于乙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商誉的意图, 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A公司、C公司与B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他公司名称的注册不能用来否定B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对应关系,也不能成为A公司、C公司被诉行为的正当理由。
涉案商标在粮油进出口代理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A公司、C公司的大米采购、加工、销售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对消费者的品牌选择判断具有较大影响。甲公司、丙公司注册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A”、“C”作为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与乙公司的涉案商标建立联系,非法依附涉案商标的商誉。因此,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A公司与C公司为关联公司,C公司为A公司发起的上游关联产业,其经营范围为A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涉案产品的生产、采购和加工,故A公司与C公司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在实际操作中共同协作,构成共同侵权。
A公司和C公司分别注册使用“A”和“C”作为品牌名称的一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甲公司、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要求甲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AA”、“X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要求甲公司、丙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AA”、“XXX”等字样的观点是有法律支持的。对于乙方要求甲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公司介绍、产品销售、广告宣传中使用与“某某”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诉讼请求,乙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仍在继续,故不予支持。
鉴于乙未证明甲公司、丙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甲公司、丙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也未证明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考虑到B的知名度,A公司和C公司涉案的表现形式、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等因素,应当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情认定。虽然乙方未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提交相关证据,但鉴于本案乙方已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且确实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合理费用也酌情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决定:1 .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作出判决。二。C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某某”字样;三。甲公司、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四。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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