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0号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于区别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标识。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名称后,取得名称权。
企业的名称权属于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名牌制度,保护名牌。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企业名称依法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不得与字号重名,也不得与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以相同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重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跨越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企业名称可以反映其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通用词语反映其业务。
第十条使用通用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在企业名称中,为了体现企业特色,可以在企业名称和行业用字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集团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名称和“集团”字样组成。
如果集团规模较大,核心企业的业务横跨国民经济,则集体名称可能无法体现行业特点。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名称;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冠以集体的,可以使用集体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使用湖北省行政区划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以本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命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1)著名商标名称;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局认为可以冠以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冠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按照预先申请的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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