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能否行使相邻权?
根据民法,房屋的产权需要登记。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相邻权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实际权利人不是物权登记人,不能行使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相邻权的法律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彼此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也包括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当事人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财产。一方有获得便利的权利,另一方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它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如果房屋的真实所有人不是登记人,真实所有人就不能行使相邻权。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在https://www.zhucesz.com/企名网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