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中华民国第15498号0114
翁文怡、翁赵升、翁王祖:
因原告大树包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友德贸易有限公司、翁、翁、陈爱珠、翁因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纠纷,依据树名号123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友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定金109728元返还原告大树包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友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树包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证金损失(以1097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三。被告翁对被告广州友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大树包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书名号123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由被告广州市友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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