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业务相一致。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责任和投资者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者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书明号123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以区别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的名称。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所标注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一致,还应当与其业务相一致。企业应当根据其业务主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其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其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