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中法人名称需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法人变更登记时,需向主管机关提供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织的文件。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书名号123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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