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诉讼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最后官司还是赢了。当我们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狡猾的对手已经在你之前换了法人代表。甚至有的公司换了股东,所以这个公司好像和原来的领导没有关系。这个时候权利人应该怎么做?
有读者可能会问,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公司财产全权负责。跟它的法人代表是谁有什么关系?如果你这么想,说明你被公司法“骗”了。公司人格独立是应然(应然),不是实然(实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应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现实中的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吗?就像《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现实中,夫妻之间都是互相忠实的吗?据笔者了解,现实中很多公司其实就是披着公司外衣的个体工商户。
让我们言归正传。先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权利人的影响。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财产被法院扣款,那么与权利人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无关。毕竟权利人只要拿到执行款就心满意足了。但是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此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权利人的影响不容忽视。具体影响如下: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限坐飞机、高铁等。),而且在外面可以安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以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被执行公司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院可以限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而被执行公司往往会找没有经济的老人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对他们没有任何作用,因为他们本来就不需要高消费。但是法院会限制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吗?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具体做法就不进行了。
其次,法院不能传唤原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公然逃避法院的询问。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情况。对于公司来说,法院自然是通知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后,法院不能拘留原法定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工作、不接受法院讯问、不申报财产的,可以被法院拘留。对于被执行人的公司,拘留的对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执行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法院只能拘留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如前所述,狡猾的被执行公司往往会寻找没有经济的老年人作为其新的法律代表。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其实是怕承担责任),法院自然不会对老人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实际上,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对权利人的影响远不止以上,我就不细说了。否则这篇文章会成为不诚信分子逃避债务的指南,这不是我想要的。
那么,权利人应该怎么做?
一、说服执行法院采取措施限制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如果可能,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法院不一定能采纳债权人的意见。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均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是否可以将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人来限制高消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权利人可能从法院得到的答案是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限制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具体原因太复杂,不赘述,因为这篇文章是普法文章,不是学术论文。
二。调查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及执行前财产转移情况。
变更法定代表人往往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表象和保护壳。这种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和业务的可能性很大。权利人可以深入调查,无力调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或者委托。
3.调查被执行公司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
实际上,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是对公司独立地位的滥用。然而,仅此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其他情况。如果证据充分,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揭开公司的面纱,打破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性。
四。调查被执行公司与其他公司实体/股东的混淆。
被执行公司可以将其业务和客户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继续经营。涉及到这两家公司甚至几家公司的关系。此外,被执行公司与股东之间可能存在人格混乱。在证据完备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提起相关诉讼,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动词(verb的缩写)必要时,申请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
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不是为了清算财产,而是为了查账或通过法律程序查明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此外,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还可以协助债权人完成一些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股东或者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最后,我想说的是,以上工作都不容易开展,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法律知识。老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就像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老鼠躲起来容易,猫找老鼠更难。
(原创文章,作者首次在https://www.zhucesz.com/,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原出处)


在线咨询
188-2371-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