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指南
作为举世闻名的“杂交水稻之父”,的名字有着不可低估的商业价值。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上袁爷爷的品牌快车,否则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02以“未使用”为名卖酒被告上法庭。
2011月14日,(甲方)作为许可方,与农业高科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乙方)签订《书名号123》,约定隆平高科公司独家使用的姓名、肖像,并可独立维权。此后,隆平高科公司陆续注册了“隆平”、“隆平良社”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33类,但从未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
2019年9月15日,湖南隆平良社洲际高粱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隆平良社公司”)开发了“隆平良社高粱酒”品牌系列白酒,委托多家企业加工销售。
2020年4月14日,隆平高科公司发现隆平食品公司相关产品擅自使用隆平食品公司商标,并留存该证。后来,隆平高科公司向隆平食品公司出具了书名号123,要求停止使用“隆平”、“隆平食品公司”等字样,并将隆平食品公司及其委托加工销售相关企业告上法庭。
03商标默示许可能否成为不侵权的依据?
本案诉至法院后,隆平食品公司辩称,隆平高科公司从未使用过相关商标,其相关生产销售行为均经隆平高科公司授权,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一审中,法院根据隆平高科公司向隆平食品公司出具的舒名号123,结合被告侵权白酒的生产、销售时间及隆平高科公司此前的默许态度,认定隆平食品公司合法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二审法院经上诉后认为,商标许可应当采用明示方式,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且隆平良社公司及相关单位使用的“隆平”、“隆平良社”等字样与隆平高科公司的商标及核准范围近似,构成侵权。但由于隆平高科公司涉案商标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隆平食品有限公司可依据书名号123第64条免除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侵权商品使用“隆平”字样,侵犯了隆平高科公司的名称专用权,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隆平高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令隆平粮食公司及相关公司赔偿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你觉得怎么样?
中国粮食品牌是院士等几代中国科学家的心血和汗水结晶,他们努力开发杂交水稻。现在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很多,相关惩戒案例的,势必对规范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袁老名誉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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