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变更原则规范了公司章程的变更,有利于防止公司章程变更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公司章程变更后,如果对变更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一般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解释董事会章程时,不是无原则解释,而是受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限制。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主要有三条:1。合法性原则。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书名号123等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不损害股东利益原则,即公司章程的变更不能损害股东利益。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数原则,二是小股东保护原则。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基本宗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多数表决权的同意。章程的修改体现和保护了占多数股份股东的利益,可以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保护小股东利益原则是指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当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投反对票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股东大会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公司章程无效。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变更前的通知义务、公司章程异议登记制度和公司章程变更后的登记制度。公司章程变更前的通知义务是指股东(大)会决议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应当尽快通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