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名称应遵循书名号123。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出租自有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保留期届满未按时将书名号123交回登记机关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二十条企业、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变更前的名称是违法的。视具体情况,可能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