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1年11月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营业执照已变更。更名后还能报销原公司名称的发票吗?12月新开发票单位名称没有及时与供应商沟通,也是更名前的名称。能不能录下来?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贵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凭证,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变更工商公司名称后,应及时变更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变更后变更公司名称的发票。原名称为上月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其支出真实性、合法性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但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