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拟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是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董事会熟悉公司的运作和公司章程的实施和变更情况。但章程修改事关公司发展大局,会议期间可暂不提出。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通知股东。本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修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