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因与甲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款32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因a公司不主动履行,b公司申请执行,但执行法院未能查到a公司名下的房产。执行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甲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b公司认为,a公司在应诉期间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法院无法执行财产的原因,且a公司隐瞒了收入,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受理。
b公司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立案。检察机关审查后应当受理。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在诉讼中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法院无法执行该财产的原因之一。此外,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隐瞒了收入”。a公司有一些“应收款项”,但a公司自己并没有直接收款,而是安排对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给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操作人),然后原法定代表人会
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的做法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然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
其中,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及其负责人主动向b公司支付欠款。
一、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纠纷诉讼
2017年5月17日,乙公司因与甲公司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向上海市青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8月16日,清x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元及相关利息。
a公司不服一审,提起二审上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合同纠纷
2017年11月7日,b公司向清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2月27日,清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a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b公司确认同意后,裁定终止该执行程序。
2018年5月9日,清x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组织b公司与a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然而,a公司在多次催促下拒绝履行协议。
(三)举报“拒不执行”罪的
2019年5月6日,b公司以a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清x分局(以下简称清x分局)报案。清x分局决定不予立案。
2019年6月3日,b公司认为公安局立案不会有错,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予以受理。
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1)线索发现
2019年6月3日,b公司向上海市青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a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受理。
(二)调查核实
针对b公司提出的监督申请,清x区人民检察院调阅了清x公安局的相关材料和清x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调取了a公司的银行流水,听取了b公司法定代表人j的意见,并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青曲区人民检察院查明,a公司实际经营人l公司在与b公司诉讼过程中,将a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m”,以至于法院判决c公司后
为调查核实a公司资产情况,青x区人民检察院还调取了a公司和c集团的业务账目,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进一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在a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期间,l公司要求c集团以银行汇票形式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 然后l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给d公司,d公司实际上是a公司在操作,资金用于a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意见
2019年7月9日,清x区人民检察院向清x公安分局出具了舒名好123号。
x公安局答复称,案件仍在执行中,a公司没有逃避执行判决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青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到甲公司的资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在同一执行期间,a公司放弃了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便捷方式,要求c集团以银行汇票的形式结算支付大量款项。这笔钱并没有进入a公司的账户,而是实际用于a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其目的是通过背书汇票逃避法院的执行。因此,a公司隐匿、转移财产,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能够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8月6日,清x区人民检察院向清x公安分局出具书明号123,将调查取得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四)监督结果
2019年8月11日,青x公安局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a公司立案侦查。
2019年9月4日,青x公安分局传唤a公司实际经营者l某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执行款371万元。
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l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起诉后,a公司和l公司在被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悔罪的法律规定后,自愿认罪并表示认罪。
2019年11月28日,青x区人民检察院以a公司、l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青x区人民法院提起******,提出a公司罚金*********15万元,l公司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10日,清x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l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简要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公司为了达到“缓缴”的目的,经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但这种做法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存在从“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将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财产将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高消费。
因此,有些公司可能会选择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第三人,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将作为实际经营者继续管理或控制公司。
但是,如果公司需要继续存在和经营,就必须涉及经济账户的交换。
另外,如果公司执行前有一些应收款项,公司也会通过一些渠道来催收这些应收款项。
所有这些经济往来和支付都可能留下相关的痕迹或线索。
如果申请人发现
(2)查阅执行法院的执行卷宗。
(3)听取举报人的意见。
注:举报人一般应提供相关线索。
(4)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
比如查看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间”、“变更情况”;
(五)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资产。
例如,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调用被执行人和关联公司的“业务账户”;
转移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
调用被执行人及关联公司的“银行票据”等。
参考案例:
三、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检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