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侵犯他人颤抖音视频?
文|马宣亚
(01)
手机时代,骂人也转到了网上。如果骂人的人多了,就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打击。
《书名号》123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也就是在网上发视频侮辱诽谤他人是违法的。今天就来说说受害者如何有效维权。
(02)
《书明号123》第1195条规定,网络平台上有人发布视频侵权的,受害人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提供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其真实身份信息。
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视频发布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被称为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也称为“通知-移除”规则。如果网络平台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经采取相关措施,可以援引该原则进行抗辩。
(03)
根据舒明浩123,通知应包含:
1.通知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网络地址或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者请求删除相关信息的原因。
如果发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段7220号01;
微播公司过去给百度发了一封书面的信,但是没有提供基本的身份信息。百度以信息不全为由没有删除。微播公司再次发来函后,百度认为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同时有明确的网址链接,删除涉诉内容是法律义务。微播公司因百度未及时删除涉案诉讼内容而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04)
书明号123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保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即如果网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视频,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要求网络平台删除视频。
(05)
演讲的内容可以是“陈述事实”,也可以是“表达观点”。当作出“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上或大致上是真实的。
“发表意见”的时候,要客观公正。可以表扬支持,也可以质疑批评。但在评论和讨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得发表误导性言论或损害他人名誉。
判断某一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行为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说的是真实的。如果他故意散布侮辱或者贬低他人人格或者尊严的虚假事实或者不当言论,可以降低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则可以认定为诽谤罪或者侮辱罪,从而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视频的真实性,则涉嫌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2021)渝0119民初字第3354号:
老胡在朋友的饭店吃饭时,和牛肉馆就菜里有没有蛆发生了争执。离开餐厅后,老胡在自己的tik tok账号上发布了一段以牛肉馆经营场所照片为背景的抖音视频,并配文:“吃饭中途发现一条蛆,老板却不承认态度恶劣,一直用手捏。这太过分了。”
牛肉餐馆向tik报告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tik tok于次日删除了涉案视频。截至视频删除之日,老胡发布的案件相关视频数量超过12万,收到数千个赞和评论,其中包括“我再也不吃了”、“我再也不吃了”。
法院认为,老胡在tik tok平台发布的视频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较大,对牛肉馆的声誉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评价,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真实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牛肉馆的名誉权。
牛肉馆虽在庭审中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详细资料,但在向被告tik tok客服反映的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书名号123第1195条规定,牛肉馆的投诉不构成有效通知,tik tok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判令老胡在tik tok登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费、公证费、录像费等费用21918元。
二。如果视频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没有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则不构成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第11324号中华******:
2020年9月,萨尔塔在百度运营的一个网站上发现了一段视频。萨尔塔认为,该视频诋毁萨尔塔的微信官方账号为高仿号,称其为假冒正品,未经调查就泄露其公司信息。为此,其已两次向百度投诉,并提交了营业执照、涉案视频截图等身份信息。但百度以未发现侵权内容为由,拒绝删除涉案视频。solt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百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公开视频发布者信息。
法院认为,视频中涉及的“高仿号”、“假冒”等表述虽对萨尔塔公司有贬义,但系主播基于对“热卖玛姬”产品的客观认识而做出的个人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未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主播发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提供者对用户的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前提是被投诉的网络用户有侵权行为。鉴于此,salta的投诉事后被证明不成立,百度没有及时对投诉采取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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