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吴某原是原告a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4日入职。他在a公司担任视频总监,负责tik tok的运营和管理。2021年5月10日,吴某将与tik tok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解绑,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管理tik tok号码。甲公司起诉确认其为tik tok的实际使用人,吴某将涉案的tik tok账号变更为该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并要求向公司支付包括吴某离职前tik tok账号的运维费用以及其无法使用tik tok导致的违约费用在内的赔偿费用。
[评论]
tik tok账户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像其他动产那样可以实际占有。需要手机号、密码等登录使用。在涉及tik tok的案件中,在注册账户时使用了a公司雇员的手机号码。办理这个手机号、注册tik tok户口都是职务行为,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a公司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了tik tok账户的使用权,a公司享有用该号码注册的tik tok账户的权利和义务。任职期间,吴某因工作需要,将该账号实名认证为自己的名字,并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这个账号的真实姓名和真实姓名有出入。离职后有义务协助a公司办理该tik tok户口的实名登记制变更和手机号码变更。这种协助改变是履行他离开后移交义务的持续行为。其离职后仍占有使用该tik tok账号,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作为tik tok案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为提高tik tok的知名度和拍摄质量,应当支付该账号运营维护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吴某支付该费用。但吴某应赔偿因a公司无法使用tik tok案涉案账户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吕晶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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