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登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的规定,即公司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军事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附加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基”字样: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注册规则
核名贸易公司有什么规定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队、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单位的名称;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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