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公告》
据调查,有13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当事人,具体名单见重庆市工商局红盾公告栏)未按规定报送20年或以前年度报告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2017年7月31日,登记主管机关在《重庆时报》和《重庆工商红盾》上发布公告,要求有关各方在限期内提交年度报告,但有关各方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年度报告。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账户送达当事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条第三款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机构联系方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
特此声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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