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业务名称结构
行政区划: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置于企业名称的后面和组织形式的前面:(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外商独资企业在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时,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字样。
2. 店名:企业名称中的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店名,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名称作为字号。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现,应当反映该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经济活动性质或者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的贸易术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家经济贸易的不同类别,条款的名义的贸易企业应当选择描述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可分为国家经济贸易的范畴。(1)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至少5种;(2)注册资本(或(三)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三)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为反映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可以在字号后加上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烤肉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等词被视为该企业的经营特色。企业名称不得暗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申请“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非法人企业可以申请以“厂”、“店”、“部”或“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如“北京***食品厂”、“北京**专卖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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