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局
工商企业注[201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符合公司注册管理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描述应与学校所在地、类别、级别等一致(详见附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列入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代表性由学科类别或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名称中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点、误导家长的内容和词语或引起歧义。
3、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注册学校名称及其简称、专称等作为字号,除非有投资关系或经学校授权,使用学校简称或专称。学校简称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字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5.私立学校名称不得以“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wide”、“International”、“World”、“Global”等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规。
6、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当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 ”、“幼儿园”、“学习学习”、“专业学习”等,可能引起误解或引起公众误解。含糊不清的内容和词语,在相关行业中使用的除外,作为行业限定词等。
七、申请设立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报备。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向核准名称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或正式设立学校的申请。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机关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同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前置审批,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更名申请。经批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n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名称的预先核准,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八。民办学校、幼儿园在申请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注明。简称只能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仅限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宣传册。招生广告、宣传册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在显着位置标明学校的营利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明学校全称。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被关注。
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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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必须先通过工商审查,称为“公司名称核准”或“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审查规则构成复杂,如:不得重复名称、不得侵犯驰名商标、不得与知名公司名称混淆、不得使用地区名称和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数字, 和英语。名人名字,没有宗教色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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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学校工商验证名称
原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九项规定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条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关于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商启智字[2017]156号)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九项规定:
第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如属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注册管理和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则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描述】应与学校所在地、类别、级别等一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划定行政区划。包括。私立学校行业表达式由学科类别或办学特色加上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名称中不得添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点、误导家长的内容和词语或引起歧义。
规则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其他学校名称作为字号规则】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注册学校名称及其简称、具体职称等作为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经授权学校,并且不包括使用学校的缩写或特定名称。学校简称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明确的,不得予以授权。
规则四:【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人名作为字号规则】民办学校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前加“中国”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加装“中国”、“中国”、“全国”等字样, “国际”、“世界”、“全球”。名称中如使用上述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其他企业名称中含有“大学”等字样的规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其他企业不得在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等字样。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学校”、“高中”、“幼儿园”、“学习培训”、“特训”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歧义的内容和词语,用于相关行业和行业的除外限定词。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规则】 (一)申请设立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由发起人申请企业名称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或正式设立学校的申请。批准的名称。
(二)民办学校更名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向同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前置审批,并以企业登记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更名申请权威。如果有规定,请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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