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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工商核名

发表日期:2022-03-31 10:3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采用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备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注明名称,经登记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经营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筹备设立保险公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书;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信息;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正式的保险公司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发给保险营业执照,持保险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提取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到期清偿债务外,不得使用。公司被清算。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之一的,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 (4) ) 调整经营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投资者或者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更;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报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管机构代表、相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国有独资保险的各项准备金提取、最低偿付能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公司,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督。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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