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核查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并在初审公告后进入三个月的异议期时,一旦他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注册公告已经公布,注册公告无效的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及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发送给被异议人,限制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异议的时间。被申请人自等待副本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异议抗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的学科资格
被异议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异议答辩的,必须附有《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2. 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供相应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将可能起决定性作用在异议案件中的作用。
三、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必须自收到商标异议函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明确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法律虽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内寄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存在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会导致作出裁定,势必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给商标局的异议复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不予答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4.其他附材料
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函副本(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抗辩)信封连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并送至商标局。
5、被异议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辩书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退还当事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需附中文译文的通知》)
六、补充证明材料的陈述及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异议文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说明并自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提交异议答辩;提交的,视为当事人填写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未受理补充答辩材料而异议成立的,被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补充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局名与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所标示的行业或业务特征,应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 “发展”、“发展”等字眼;如果使用“工业”一词,则其所属的生产技术型企业应在三个以上。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式不得组合或混合。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参照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体大小和组织形式中间使用。
3、对于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使用《通用”,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例如,如果称为“总公司”,则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称为“公司”或“分公司”。十三、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1)地名中含有数字,如“四川”等。
(2) 固定词含有数字,如“四通”等。
(3) 使用序数,如“First”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名称(包括习惯称谓)。中国(包括习惯称谓“中”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公布的企业名称,或者擅自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继续使用将被视为非法经济组织查处。
五、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的管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记录。
6、企业名称使用当地地名作为字号。如果字号可以标明其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则不能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例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是“北京”,就叫“北京北京”。机床厂”。企业名称不使用省、市、县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商业、公共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名称作为字号,但后面必须跟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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