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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核名省核名

发表日期:2022-03-31 10:47:59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批复

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前提。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目前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比如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汽。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后出具批准证书:

(一)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国家无需分配原件材料,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省名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

(一)命名为“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

(2)名称中间使用“China”、“China”、“National”、“Country”等字样(不含国际);?

(三)无行政区划。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前置审批要求。

1、无行政区划说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声明----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的五类。

3、企业名称前缀的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须有国务院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含企业集团)更名的批复----按企业所在地经工商局审核,出具更名意见书出具公司名称,我公司报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批准并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登记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国家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相关基本信息,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服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社会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及其生产经营服务规模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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